产品中心
白铁加工
角铁法兰
消音静压箱
角铁法兰S弯
风机盘管下吹风道
空调软管
橡塑保温加空调软连接
空调伸缩软管
铝合金风口
双层百叶铝合金风口
铝合金风口
排烟排气罩
排烟排气罩
通风管道
消防排烟风道共板法兰半成品
排风风道方变圆
共板法兰风管
通风管道
三通通风管道
公司简介
车间展示
beat365APP下载
公司新闻
行业资讯
技术支持
联系beat365网站
beat365·(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



2014年6月ღ✿,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ღ✿。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ღ✿,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ღ✿。之后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ღ✿,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ღ✿,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ღ✿。2014年12月ღ✿,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ღ✿。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ღ✿,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ღ✿,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ღ✿,邮编ღ✿:100805ღ✿。信封上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ღ✿。征求意见截止日期ღ✿:2015年01月19日ღ✿。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ღ✿,制定本法ღ✿。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ღ✿,应当遵守本法ღ✿:(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ღ✿,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ღ✿;(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ღ✿;(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ღ✿、容器ღ✿、洗涤剂ღ✿、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ღ✿、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ღ✿;(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ღ✿;(五)食品的贮存ღ✿、运输和装卸ღ✿;(六)对食品ღ✿、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ღ✿。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ღ✿。但是ღ✿,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ღ✿、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ღ✿,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ღ✿。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ღ✿、风险管理ღ✿、全程控制ღ✿、社会共治ღ✿,建立科学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ღ✿,保证食品安全ღ✿,诚信自律beat·365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ღ✿,接受社会监督ღ✿,承担社会责任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ღ✿,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ღ✿,统一领导ღ✿、组织ღ✿、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ღ✿,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ღ✿。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ღ✿。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ღ✿。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ღ✿、考核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ღ✿、考核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ღ✿,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ღ✿,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ღ✿、密切配合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ღ✿,依法行使职权ღ✿,承担责任ღ✿。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ღ✿,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ღ✿,提供食品安全信息ღ✿、技术等服务ღ✿,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ღ✿,宣传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ღ✿。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ღ✿,鼓励社会组织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法律ღ✿、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ღ✿,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ღ✿,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ღ✿。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ღ✿、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ღ✿,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ღ✿。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ღ✿、应用研究ღ✿,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ღ✿。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ღ✿,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ღ✿,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等部门ღ✿,制定ღ✿、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ღ✿。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ღ✿,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ღ✿。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ღ✿、食物中毒等有关疾病信息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ღ✿,认为必要的ღ✿,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ღ✿,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ღ✿,组织制定ღ✿、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ღ✿,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ღ✿,并组织实施ღ✿。
第十四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ღ✿,保证监测数据真实ღ✿、准确ღ✿,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ღ✿、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ღ✿、收集相关数据ღ✿。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ღ✿。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ღ✿,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ღ✿。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ღ✿,运用科学方法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ღ✿、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ღ✿,对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ღ✿、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ღ✿,成立由医学ღ✿、农业ღ✿、食品ღ✿、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ღ✿。
对农药ღ✿、肥料ღ✿、兽药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ღ✿,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WRITE AS 爸爸ღ✿。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ღ✿;
第十八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的ღ✿,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ღ✿,并提供风险来源ღ✿、检验数据ღ✿、结论等信息和资料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beat·365ღ✿,应当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ღ✿,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ღ✿。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ღ✿、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ღ✿,并采取相应措施ღ✿,确保该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ღ✿;需要制定ღ✿、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ღ✿、修订ღ✿。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ღ✿,应当按照科学ღ✿、客观ღ✿、及时ღ✿、公开的原则ღ✿,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ღ✿、食品检验机构ღ✿、认证机构ღ✿、食品行业协会ღ✿、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ღ✿,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ღ✿。
(一)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ღ✿、农药残留ღ✿、兽药残留ღ✿、重金属ღ✿、生物毒素ღ✿、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ღ✿;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ღ✿、公布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ღ✿。
食品中农药残留ღ✿、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ღ✿、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共同制定ღ✿。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ღ✿,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ღ✿、消费者ღ✿、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ღ✿。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ღ✿、农业ღ✿、食品ღ✿、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ღ✿、食品行业协会ღ✿、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ღ✿。
第二十八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ღ✿,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beat·365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ღ✿,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ღ✿。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ღ✿,在本企业适用ღ✿,并报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ღ✿。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ღ✿、下载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ღ✿。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指导ღ✿、解答ღ✿。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ღ✿、农业行政等部门ღ✿,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ღ✿,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ღ✿、汇总ღ✿,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ღ✿。食品生产经营者ღ✿、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ღ✿,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ღ✿。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ღ✿、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ღ✿、包装ღ✿、贮存等场所ღ✿,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ღ✿,并与有毒ღ✿、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ღ✿;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ღ✿、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ღ✿,有相应的消毒ღ✿、更衣ღ✿、盥洗ღ✿、采光ღ✿、照明ღ✿、通风ღ✿、防腐ღ✿、防尘ღ✿、防蝇ღ✿、防鼠ღ✿、防虫ღ✿、洗涤以及处理废水ღ✿、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ღ✿,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ღ✿、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ღ✿,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ღ✿、不洁物ღ✿;
(五)餐具ღ✿、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ღ✿,使用前应当洗净ღ✿、消毒ღ✿,炊具ღ✿、用具用后应当洗净ღ✿,保持清洁ღ✿;
(六)贮存ღ✿、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ღ✿、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ღ✿、无害ღ✿,保持清洁ღ✿,防止食品污染ღ✿,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ღ✿,不得将食品与有毒ღ✿、有害物品一同运输ღ✿;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ღ✿,生产经营食品时ღ✿,应当将手洗净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ღ✿、帽ღ✿;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ღ✿,应当使用无毒ღ✿、清洁的售货工具ღ✿;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ღ✿,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ღ✿;
(二)致病性微生物ღ✿、农药残留ღ✿、兽药残留ღ✿、重金属ღ✿、生物毒素ღ✿、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ღ✿;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ღ✿。从事食品生产ღ✿、食品流通ღ✿、餐饮服务ღ✿,应当依法取得许可ღ✿。但是ღ✿,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ღ✿,不需要取得许可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ღ✿,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ღ✿,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ღ✿,准予许可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ღ✿,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ღ✿。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ღ✿、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ღ✿,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ღ✿、无毒ღ✿、无害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ღ✿、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ღ✿,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ღ✿,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ღ✿,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ღ✿,进入集中交易市场ღ✿、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ღ✿。
第三十六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ღ✿、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ღ✿,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ღ✿;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ღ✿。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ღ✿,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ღ✿。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ღ✿、公布ღ✿。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ღ✿,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ღ✿、生产设备或者设施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ღ✿,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ღ✿。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ღ✿,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及时对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ღ✿、使用范围ღ✿、用量的规定进行修订ღ✿。
第四十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ღ✿、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ღ✿。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ღ✿,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ღ✿。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ღ✿。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ღ✿,建立食品追溯体系ღ✿,保证食品可追溯ღ✿。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体系ღ✿。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ღ✿、商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ღ✿,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ღ✿,鼓励技术创新ღ✿,淘汰落后生产技术ღ✿、工艺和设备ღ✿;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ღ✿、配送ღ✿。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ღ✿。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ღ✿,不得上岗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在岗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ღ✿。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ღ✿。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ღ✿,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ღ✿,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ღ✿。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ღ✿。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ღ✿,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ღ✿,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ღ✿,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ღ✿。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ღ✿,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ღ✿;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ღ✿,应当依法撤销认证ღ✿,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ღ✿,并向社会公布ღ✿。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ღ✿。
第四十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ღ✿、肥料ღ✿、兽药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ღ✿。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ღ✿,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ღ✿。
第四十九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ღ✿;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ღ✿,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ღ✿。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ღ✿、规格WRITE AS 爸爸ღ✿、数量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ღ✿;没有明确保质期的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ღ✿。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ღ✿、规格ღ✿、数量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检验合格证号ღ✿、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ღ✿。
第五十一条食品ღ✿、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ღ✿。
第五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ღ✿、规格ღ✿、数量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ღ✿,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ღ✿,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ღ✿,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ღ✿、规格ღ✿、数量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ღ✿。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ღ✿。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ღ✿,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ღ✿。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ღ✿,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ღ✿,不得加工或者使用ღ✿。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ღ✿、贮存ღ✿、陈列等设施ღ✿、设备ღ✿;定期清洗ღ✿、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ღ✿、冷冻设施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ღ✿、饮具进行清洗消毒ღ✿,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ღ✿、饮具ღ✿;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ღ✿、饮具的ღ✿,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提供餐具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ღ✿。
第五十六条学校ღ✿、托幼机构ღ✿、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ღ✿;从外单位订餐的ღ✿,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ღ✿,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ღ✿,当餐加工ღ✿,确保食品安全ღ✿。
学校ღ✿、托幼机构ღ✿、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ღ✿。
第五十七条提供餐具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ღ✿、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ღ✿,使用的洗涤剂ღ✿、消毒剂ღ✿、用水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ღ✿、卫生规范ღ✿。
提供餐具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ღ✿、饮具进行逐批检验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ღ✿,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ღ✿。消毒后的餐具ღ✿、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ღ✿、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ღ✿。
第五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ღ✿,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ღ✿,确保所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为合法企业生产的产品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ღ✿、规格ღ✿、数量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ღ✿。
第五十九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ღ✿、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ღ✿,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ღ✿,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ღ✿,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ღ✿,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ღ✿、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ღ✿,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ღ✿,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六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ღ✿;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ღ✿,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ღ✿,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ღ✿,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ღ✿。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ღ✿,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ღ✿、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ღ✿,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ღ✿,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ღ✿,应当履行其承诺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本条第一款ღ✿、第二款规定义务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六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ღ✿,应当立即停止生产ღ✿,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ღ✿,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ღ✿,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ღ✿。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ღ✿,应当立即停止经营ღ✿,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ღ✿,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ღ✿。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ღ✿,应当立即召回ღ✿。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ღ✿、无害化处理ღ✿、销毁等措施ღ✿,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ღ✿。但是ღ✿,对因标签ღ✿、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ღ✿,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ღ✿;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ღ✿。
食品生产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ღ✿、销毁的ღ✿,应当提前报告时间ღ✿、地点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ღ✿,可以实施现场监督ღ✿。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ღ✿。
第六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ღ✿,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ღ✿、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
第六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ღ✿、说明书和包装ღ✿。标签beat·365ღ✿、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ღ✿、第八项ღ✿、第九项规定的事项ღ✿,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ღ✿、用量ღ✿、使用方法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ღ✿。
第六十六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ღ✿、说明书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ღ✿、治疗功能ღ✿。生产者对标签ღ✿、说明书的内容负责ღ✿。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ღ✿、说明书应当清楚ღ✿、明显ღ✿,生产日期ღ✿、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ღ✿,容易辨识ღ✿。
第六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ღ✿、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ღ✿,销售预包装食品ღ✿。
第六十八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ღ✿、治疗功能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ღ✿、合法性负责beat·365ღ✿。
广告经营者ღ✿、发布者设计ღ✿、制作ღ✿、发布虚假食品广告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ღ✿、食品行业协会ღ✿、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ღ✿、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时有虚假宣传行为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七十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称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ღ✿。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ღ✿、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ღ✿,其标签ღ✿、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ღ✿、治疗功能ღ✿,内容应当真实ღ✿,并载明适宜人群ღ✿、不适宜人群ღ✿、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ღ✿;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ღ✿、说明书相一致ღ✿。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ღ✿。
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ღ✿、无害ღ✿。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ღ✿,应当具有科学依据ღ✿。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及用量(以下称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ღ✿,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ღ✿、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ღ✿、调整并公布ღ✿。
第七十一条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ღ✿。但是WRITE AS 爸爸ღ✿,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ღ✿、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ღ✿,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其他保健食品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
第七十二条保健食品注册ღ✿,申请人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ღ✿、产品配方ღ✿、生产工艺ღ✿、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ღ✿、标签ღ✿、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ღ✿,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ღ✿,准予注册ღ✿;对不符合要求的ღ✿,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ღ✿。对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ღ✿,应当及时将该新原料纳入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ღ✿。
保健食品备案ღ✿,备案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产品配方ღ✿、生产工艺ღ✿、标签ღ✿、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ღ✿。
第七十三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注册材料或者所提交的备案材料载明(以下称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ღ✿、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ღ✿。
第七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外ღ✿,其内容还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ღ✿,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ღ✿。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ღ✿,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ღ✿,保证食品安全ღ✿。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ღ✿、辅料等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等ღ✿,应当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ღ✿。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ღ✿、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
不得以委托ღ✿、贴牌ღ✿、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ღ✿,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ღ✿。
第七十六条生产保健食品ღ✿、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ღ✿,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ღ✿,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ღ✿,保证其有效运行ღ✿,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ღ✿。
第七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ღ✿,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ღ✿。但是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ღ✿。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ღ✿,尊重科学ღ✿,恪守职业道德ღ✿,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ღ✿、公正ღ✿,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ღ✿。
第七十九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ღ✿。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ღ✿,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ღ✿。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ღ✿。
第八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ღ✿,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ღ✿,不得实施免检ღ✿。进行抽样检验ღ✿,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ღ✿,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ღ✿,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ღ✿,并支付相关费用ღ✿。
第八十一条对依照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ღ✿,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选择复检机构进行复检ღ✿,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ღ✿。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beat·365ღ✿。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ღ✿。
第八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ღ✿,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ღ✿。
食品行业协会ღ✿、消费者协会等组织ღ✿、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ღ✿,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ღ✿。
进口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ღ✿。
第八十五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ღ✿,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ღ✿、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由境外出口商ღ✿、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ღ✿,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
进口前款规定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beat·365ღ✿,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许可的决定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ღ✿。
第八十六条境外出口商ღ✿、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ღ✿,并对标签ღ✿、说明书的内容负责ღ✿。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ღ✿、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ღ✿。审核不合格的ღ✿,不得进口ღ✿。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ღ✿,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ღ✿,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召回ღ✿。
第八十七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ღ✿,或者在进口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ღ✿,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ღ✿、农业行政部门通报ღ✿。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ღ✿、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ღ✿,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
第八十八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ღ✿、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ღ✿。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ღ✿,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ღ✿,并予以公告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ღ✿、代理商ღ✿、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ღ✿。
第八十九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ღ✿、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ღ✿;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ღ✿,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ღ✿。标签ღ✿、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ღ✿、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ღ✿、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ღ✿,不得进口ღ✿。
第九十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ღ✿、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ღ✿,如实记录食品ღ✿、食品添加剂的名称ღ✿、规格ღ✿、数量beat·365ღ✿、生产日期ღ✿、生产或者进口批号ღ✿、保质期ღ✿、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ღ✿、地址及联系方式ღ✿、交货日期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ღ✿。
第九十二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ღ✿、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ღ✿、机构和企业ღ✿:(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ღ✿;(二)食品行业协会ღ✿、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ღ✿;
(三)国际组织ღ✿、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ღ✿、风险预警信息ღ✿,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ღ✿、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ღ✿、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ღ✿,建立信用记录ღ✿,并予以公布ღ✿。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ღ✿、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ღ✿,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ღ✿。
第九十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ღ✿,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ღ✿,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ღ✿,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ღ✿。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ღ✿、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ღ✿、预防预警机制ღ✿、处置程序ღ✿、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ღ✿。
第九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ღ✿,防止事故扩大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部门报告WRITE AS 爸爸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ღ✿,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ღ✿,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ღ✿,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ღ✿。
第九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ღ✿、食物中毒病人ღ✿,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ღ✿、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ღ✿,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ღ✿,应当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ღ✿,应当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ღ✿,应当立即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ღ✿、农业行政ღ✿、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ღ✿,并采取下列措施ღ✿,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ღ✿: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ღ✿,并立即进行检验ღ✿;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ღ✿,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召回ღ✿、停止经营并销毁ღ✿;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ღ✿,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ღ✿,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ღ✿、说明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ღ✿,启动应急预案ღ✿,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ღ✿,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ღ✿,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ღ✿,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ღ✿。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ღ✿。
第九十八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ღ✿。
涉及两个以上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ღ✿。
第九十九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ღ✿、尊重科学的原则ღ✿,及时ღ✿、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ღ✿,认定事故责任ღ✿,提出整改措施ღ✿。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ღ✿,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ღ✿,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ღ✿、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失职ღ✿、渎职的情况ღ✿。
第一百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ღ✿,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ღ✿,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ღ✿,不得拒绝ღ✿。
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ღ✿、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ღ✿,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ღ✿、方式和频次ღ✿,实施风险分级管理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ღ✿,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ღ✿。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ღ✿,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ღ✿、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ღ✿;
第一百零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ღ✿,有权采取下列措施ღ✿:
(四)查封ღ✿、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ღ✿;
第一百零三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ღ✿,需要制定ღ✿、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ღ✿,在制定ღ✿、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ღ✿,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ღ✿。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ღ✿;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检验ღ✿。初步筛查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ღ✿。
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ღ✿,记录许可颁发ღ✿、日常监督检查结果ღ✿、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ღ✿,依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时更新ღ✿;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ღ✿,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ღ✿。
第一百零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ღ✿,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ღ✿,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ღ✿,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ღ✿。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ღ✿,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ღ✿,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ღ✿。
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ღ✿,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ღ✿。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ღ✿、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ღ✿、考核记录ღ✿。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ღ✿,接受咨询ღ✿、投诉ღ✿、举报ღ✿。接到咨询ღ✿、投诉ღ✿、举报ღ✿,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ღ✿,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ღ✿、核实ღ✿、处理ღ✿;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ღ✿,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ღ✿。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ღ✿,不得推诿ღ✿;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ღ✿,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ღ✿,给予举报人奖励ღ✿。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ღ✿。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ღ✿、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ღ✿,并组织考核ღ✿。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ღ✿,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ღ✿、食品行业协会ღ✿、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ღ✿,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ღ✿、举报ღ✿。接到投诉ღ✿、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ღ✿,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ღ✿;涉嫌违法违纪的ღ✿,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ღ✿。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ღ✿,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ღ✿,也可以由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ღ✿。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ღ✿、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ღ✿。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ღ✿、质量监督ღ✿、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ღ✿,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ღ✿,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必要时ღ✿,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ღ✿、质量监督ღ✿、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ღ✿,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ღ✿、专业机构ღ✿、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ღ✿、分析ღ✿,并及时公布结果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ღ✿。对移送的案件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ღ✿;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ღ✿,应当立案侦查ღ✿。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ღ✿,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ღ✿、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ღ✿,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ღ✿,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ღ✿。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ღ✿、鉴定意见ღ✿、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ღ✿,予以协助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设备ღ✿、原料等物品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ღ✿。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ღ✿,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ღ✿、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设备ღ✿、原料等物品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ღ✿: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ღ✿,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ღ✿;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ღ✿,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ღ✿;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ღ✿,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违法使用剧毒ღ✿、高毒农药的ღ✿,除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ღ✿,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设备ღ✿、原料等物品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许可证ღ✿: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ღ✿、农药残留ღ✿、兽药残留ღ✿、重金属ღ✿、生物毒素ღ✿、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ღ✿;
(五)经营腐败变质ღ✿、油脂酸败ღ✿、霉变生虫ღ✿、污秽不洁ღ✿、混有异物ღ✿、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ღ✿;
(七)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ღ✿,或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ღ✿、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ღ✿;
(八)以委托ღ✿、贴牌ღ✿、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ღ✿,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ღ✿;
(九)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ღ✿,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ღ✿、使用ღ✿;
(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ღ✿,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ღ✿。
从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ღ✿,未经安全性评估ღ✿,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设备ღ✿、原料等物品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产停业ღ✿,直至吊销许可证ღ✿: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ღ✿、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ღ✿、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
(五)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以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ღ✿,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ღ✿;
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的标签ღ✿、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拒不改正的ღ✿,处二千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拒不改正的ღ✿,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产停业ღ✿,直至吊销许可证ღ✿: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ღ✿、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ღ✿;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ღ✿;
(十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ღ✿、产品配方ღ✿、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
(十五)餐具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具ღ✿、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ღ✿,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食品加工小作坊ღ✿、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ღ✿,依照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ღ✿、报告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隐匿ღ✿、伪造ღ✿、毁灭有关证据的ღ✿,责令停产停业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ღ✿。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ღ✿: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ღ✿,或者未按规定随附合格证明材料ღ✿;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ღ✿,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ღ✿、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未经过安全性评估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ღ✿、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ღ✿、柜台出租者ღ✿、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ღ✿,或者未履行检查ღ✿、报告等义务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责令停业ღ✿,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ღ✿、审查许可证ღ✿,或者未履行报告ღ✿、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责令停业ღ✿,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ღ✿、运输和装卸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ღ✿,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拒绝ღ✿、阻挠有关部门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ღ✿、事故调查ღ✿、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ღ✿,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许可证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ღ✿,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或者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ღ✿、检验等义务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ღ✿,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ღ✿,可以免予处罚ღ✿,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ღ✿。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ღ✿、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ღ✿、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ღ✿、评估信息ღ✿、结论等的ღ✿,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ღ✿、开除的处分ღ✿;有执业资格的ღ✿,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食品检验机构ღ✿、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ღ✿,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ღ✿,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ღ✿,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ღ✿;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ღ✿,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ღ✿;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ღ✿,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ღ✿。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ღ✿,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ღ✿。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ღ✿,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ღ✿,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WRITE AS 爸爸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ღ✿,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ღ✿,并予以公布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ღ✿,撤销其执业资格ღ✿。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ღ✿,欺骗消费者ღ✿,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ღ✿、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ღ✿、食品检验机构ღ✿、食品行业协会ღ✿、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ღ✿,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ღ✿、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给予开除的处分ღ✿。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ღ✿,并向社会公布ღ✿;仍然销售该食品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ღ✿,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编造ღ✿、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媒体编造ღ✿、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ღ✿;使公民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依法承担消除影响ღ✿、恢复名誉ღ✿、赔偿损失ღ✿、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明确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ღ✿,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ღ✿,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ღ✿,或者未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ღ✿、考核ღ✿;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ღ✿,或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未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ღ✿、启动应急预案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ღ✿;情节较重的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给予开除处分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ღ✿: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ღ✿,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ღ✿,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ღ✿;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ღ✿,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ღ✿,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ღ✿;
第一百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ღ✿、质量监督ღ✿、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ღ✿;情节较重的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给予开除处分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ღ✿:
(三)对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ღ✿、质量监督ღ✿、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ღ✿,造成不良后果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ღ✿;情节较重的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给予开除处分ღ✿: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ღ✿,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ღ✿,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ღ✿;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ღ✿,违法实施检查ღ✿、强制等执法措施ღ✿,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ღ✿,应当依法予以赔偿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造成人身ღ✿、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ღ✿、罚金时ღ✿,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三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ღ✿,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ღ✿,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ღ✿。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ღ✿,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ღ✿,先行赔付ღ✿,不得推诿ღ✿;属于生产者责任的ღ✿,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ღ✿;属于经营者责任的ღ✿,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ღ✿。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ღ✿,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ღ✿;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ღ✿,为一千元ღ✿。但是ღ✿,食品的标签ღ✿、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ღ✿。
食品ღ✿,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ღ✿,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ღ✿。
食品安全ღ✿,指食品无毒ღ✿、无害ღ✿,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ღ✿,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ღ✿、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ღ✿。
食品添加剂ღ✿,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ღ✿、香ღ✿、味以及为防腐ღ✿、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ღ✿。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ღ✿,指包装ღ✿、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ღ✿、竹ღ✿、木ღ✿、金属ღ✿、搪瓷ღ✿、陶瓷ღ✿、塑料ღ✿、橡胶ღ✿、天然纤维ღ✿、化学纤维ღ✿、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ღ✿。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ღ✿、设备ღ✿,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ღ✿、流通ღ✿、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ღ✿、管道ღ✿、传送带ღ✿、容器ღ✿、用具ღ✿、餐具等ღ✿。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ღ✿、消毒剂ღ✿,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ღ✿、餐具ღ✿、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ღ✿、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ღ✿。
食物中毒ღ✿,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ღ✿、亚急性疾病ღ✿。
食品安全事故ღ✿,指食物中毒ღ✿、食源性疾病ღ✿、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ღ✿,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ღ✿。
第一百四十二条乳品ღ✿、转基因食品ღ✿、畜禽屠宰ღ✿、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ღ✿,适用本法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
第一百四十三条铁路ღ✿、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ღ✿。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ღ✿。会后ღ✿,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ღ✿、市)和中央有关单位ღ✿、高等院校ღ✿、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ღ✿。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ღ✿,征求社会公众意见ღ✿。法律委员会ღ✿、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ღ✿,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ღ✿、有关部门ღ✿、专家和企业等的意见ღ✿。法律委员会ღ✿、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ღ✿、贵州ღ✿、湖南ღ✿、安徽和江苏调研ღ✿,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ღ✿,共同研究ღ✿。法律委员会于12月1日召开会议ღ✿,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ღ✿,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ღ✿。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ღ✿、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和农业部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ღ✿。12月15日ღ✿,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ღ✿,再次进行了审议ღ✿。现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ღ✿:
一ღ✿、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ღ✿,食品生产经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法ღ✿。有些常委委员ღ✿、地方提出ღ✿,食品贮存ღ✿、运输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ღ✿,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ღ✿,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储ღ✿、物流企业也从事食品的贮存ღ✿、运输活动WRITE AS 爸爸ღ✿,应当对其加强管理ღ✿,建议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纳入本法调整范围ღ✿,并增加规定ღ✿,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ღ✿、运输和装卸的ღ✿,贮存ღ✿、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ღ✿、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ღ✿、无害ღ✿,保持清洁ღ✿,防止食品污染ღ✿,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ღ✿,不得将食品与有毒ღ✿、有害物品一同运输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ღ✿、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ღ✿,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ღ✿,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ღ✿;但是ღ✿,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ღ✿、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ღ✿,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ღ✿。有些常委委员ღ✿、地方和部门提出ღ✿,食品安全重在源头管理ღ✿,但修订草案对有关食用农产品的法律适用规定还不够清晰ღ✿,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是否适用本法ღ✿,建议明确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增加规定ღ✿,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
三ღ✿、修订草案第三条中规定ღ✿,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的原则ღ✿。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充实这方面的规定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ღ✿、媒体和消费者等的作用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作如下修改ღ✿:一是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ღ✿,提供食品安全信息ღ✿、技术等服务ღ✿,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ღ✿。二是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ღ✿,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ღ✿。三是增加规定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ღ✿,保护其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七条)ღ✿。四是删去修订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ღ✿,同时增加规定媒体编造ღ✿、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四ღ✿、有的常委委员提出ღ✿,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源头管理ღ✿,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生产ღ✿、销售和使用剧毒ღ✿、高毒农药ღ✿,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ღ✿。对此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农业部提出ღ✿,当前全面淘汰剧毒ღ✿、高毒农药还不可行ღ✿,有些病虫害防治还缺乏有效的替代低毒农药ღ✿,针对爆发性病虫害也还需要储备适量的剧毒ღ✿、高毒农药用于应急处置ღ✿。目前ღ✿,我国正按照“时机成熟一个ღ✿,禁用一个”的原则ღ✿,分期分批淘汰这类农药ღ✿,同时ღ✿,对这类农药的使用ღ✿,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已经作了严格规定ღ✿,以确保对食品安全不产生危害ღ✿。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作出可行的规定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增加规定ღ✿:“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ღ✿,加快淘汰剧毒ღ✿、高毒农药”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ღ✿。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ღ✿。”同时ღ✿,对违法使用剧毒ღ✿、高毒农药的ღ✿,规定可以给予拘留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ღ✿、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五ღ✿、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ღ✿、食品卫生标准ღ✿、食品质量标准等的整合ღ✿,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ღ✿,现行食品安全法施行以后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已经全面启动WRITE AS 爸爸ღ✿,截至今年6月ღ✿,已经整合完成近430项标准ღ✿。根据工作计划ღ✿,此项工作将于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ღ✿,本法对此可不再规定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可删去这一条规定ღ✿。
六ღ✿、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了规定ღ✿。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ღ✿,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ღ✿。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ღ✿,建议在本法中增加相应规定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增加规定ღ✿:“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ღ✿。”同时ღ✿,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ღ✿、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七ღ✿、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规定ღ✿,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ღ✿;能够通过国家标准等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ღ✿,以及其他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ღ✿。这一规定将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从目前的全部注册改为注册和备案相结合ღ✿。有些常委委员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ღ✿、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ღ✿,能够通过国家标准等进行评价ღ✿,实施备案管理的具体是指哪些保健食品ღ✿,应予明确ღ✿;改变管理方式后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使用原料的管理ღ✿,细化有关目录要求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将能够通过国家标准等进行评价的保健食品明确为“补充维生素ღ✿、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ღ✿;同时规定ღ✿,有关部门制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ღ✿,应当包括用量的要求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第二款ღ✿、第七十一条)
八ღ✿、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ღ✿:“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ღ✿。”有些常委委员ღ✿、代表和行业协会提出ღ✿,为避免执行中变相强制要求企业参保ღ✿,增加企业和消费者负担ღ✿,建议删去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ღ✿:“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九ღ✿、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ღ✿,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ღ✿,可以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择就近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ღ✿。有些代表ღ✿、地方和协会提出ღ✿,应当允许自主选择复检机构ღ✿,不应限定为就近的复检机构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提出ღ✿,为保证复检的公正性ღ✿,应当随机选择复检机构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选择就近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修改为“随机选择复检机构进行复检”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一条)
十ღ✿、修订草案第九十一条第三款ღ✿、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组织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ღ✿;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ღ✿、抽检ღ✿。有些常委委员ღ✿、部门和企业提出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赴境外进行检查可以按照双边协议进行ღ✿,对出口食品的检验应当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ღ✿,本法可不作规定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删去上述规定ღ✿。
十一ღ✿、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ღ✿、地方建议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重法律责任ღ✿,并采取多种法律手段予以严惩ღ✿。有些企业ღ✿、协会提出ღ✿,食品的标签ღ✿、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ღ✿,生产经营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ღ✿;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查验等义务ღ✿,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ღ✿,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ღ✿,应当免予处罚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作如下修改ღ✿:一是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违法行为ღ✿,增加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ღ✿、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ღ✿、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ღ✿、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ღ✿。二是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ღ✿,同时ღ✿,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ღ✿。三是增加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ღ✿,并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处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十五项ღ✿、第一百二十三条ღ✿、第一百二十四条)ღ✿。四是对一些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予以调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三条ღ✿、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ღ✿。五是明确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ღ✿,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ღ✿。六是明确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ღ✿、检验等义务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ღ✿,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ღ✿,可以免予处罚ღ✿,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六条)ღ✿。七是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ღ✿,在规定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基础上ღ✿,增加规定ღ✿:“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ღ✿,为一千元”ღ✿。同时明确食品的标签ღ✿、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ღ✿,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十二ღ✿、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ღ✿、代表和地方提出ღ✿,修订草案的一些条文不够简练ღ✿,有的内容属于具体工作问题ღ✿,可在实施条例中作出规定ღ✿;有的内容其他法律已有规定ღ✿,可不在本法中重复规ღ✿。beat365入口ღ✿,体育365ღ✿,beat365官方排气设备ღ✿,通风设备ღ✿,beat365下载